榆林国土资源网

人气指数:8 页面更新时间:2016-07-20 07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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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。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,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,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,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、区域协调、城乡统筹的研究,执行国家、省级并拟定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。组织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。
  (二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,研究起草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,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,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。
  (三)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。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、计划。指导和审核县(区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,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、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、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县(区)规划执行情况。参与国务院、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、矿产的相关规划工作。
  (四)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。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环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,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共享和汇总管理,提供社会查询服务。
  (五)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。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。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,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,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。指导、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,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。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,承担报国务院、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  (六)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。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有关规定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,指导监管土地确权、地籍调查、土地分等定级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  (七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。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,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政府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。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等管理办法,建立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,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。
  (八)承担规范土地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。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,监管地价,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,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、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  (九)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,实施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,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、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,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。
  (十)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、统计、核实工作和地质勘查项目活动。
  (十一)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。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,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、地质遗迹、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、保护地,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。
  (十二)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。指导应急处置,组织、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,制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  (十三)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,规范、监督基金使用,拟定土地、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。依法组织土地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,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,配合有关部门指导、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。参与管理土地、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,负责有关资金、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。
  (十四)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,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、规划和计划,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,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。
  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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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电话:0912-35926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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